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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

来源:黑龙江医学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28 04:07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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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 \r\r (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r\r 第一章 总 则 \r\r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高质

  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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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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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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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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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医药事业发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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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所称中医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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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中西医结合的方针,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产业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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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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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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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医药行业准入、监督、执法、信息统计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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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促进中医药产业化发展,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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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组织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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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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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开展中医药其他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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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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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弘扬中医药文化,加强中医药知识的宣传、普及,营造关心、支持中医药发展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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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十月二十二日为全省中医药宣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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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中医药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开展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依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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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中医药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政策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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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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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分工合理、功能清晰的中医药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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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设置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规模和等级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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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其中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核定床位数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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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中医药综合服务区,配备中医类别医师人数不低于本单位执业医师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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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具备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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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支持中医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改善医疗服务条件,提升优势医疗资源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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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吸纳中医药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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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下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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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统筹中医药专业医务人员力量,建立应急救治队伍,定期开展全员性、规范化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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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指导医疗机构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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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督中医医疗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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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引导中医医疗机构对流行病、传染病等进行药学、病理学等相关方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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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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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医药储备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省实际,将中药材及中药饮片、中成药等中药品种纳入年度省级医药储备计划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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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中医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和健康管理服务应当坚持中医药特色,结合现代技术,发挥中医药在疾病治疗、康复和治未病等方面的优势,为社会提供多元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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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医院应当优化服务流程,严格执行药事管理规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与综合医院共同承担社会医疗、急诊急救、疾病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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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预防医疗纠纷发生,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和投诉接待制度,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文章来源:《黑龙江医学》 网址: http://www.hljyxzzs.cn/zonghexinwen/2020/1028/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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